11月20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网发布公告,决定对东浦古镇改造(修缮)和环境提升工程(一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项目需征收住宅约718户、非住宅约24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8.92万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补偿价住宅成套(划拨)14720元/平方米,签约期限为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7日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现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2020〕15号)予以公布。
一、征收目的:为加快推进东浦古镇(黄酒小镇)地块建设,着力打造全国著名黄酒文化特色小镇,提升周边环境,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东至东绸路,南至陆家溇溇底,西至环西路,北至农田。本项目需征收住宅约718户,非住宅约24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8.92万平方米。(详见附件1)
三、征收部门: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六、签约期限:
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7日。
七、搬迁期限:
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八、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有关手续。被征收人如对《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2020〕 15号)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1.东浦古镇改造(修缮)和环境提升工程(一期)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2.东浦古镇改造(修缮)和环境提升工程(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东浦古镇改造(修缮)和环境提升工程(一期)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附件2:东浦古镇改造(修缮)和环境提升工程(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块周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加快推进东浦古镇(黄酒小镇)地块建设,着力打造全国著名黄酒文化特色小镇,提升周边环境,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东至东绸路,南至陆家溇溇底,西至环西路,北至农田。本项目需征收住宅约718户,非住宅约24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8.92万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价格,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18.73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 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3.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
4.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按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二)补偿价值
1.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 经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住宅成套(划拨)14720元/平方米;工业用房(出让)2560元/平方米;工业办公用房(出让)3990元/平方米;商业用房一层(划拨)12105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安置及择房原则
1. 安置用房房源
(1)期房安置用房为下大桥地块高层住宅。期房安置用房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16030元/平方米;
(2)现房安置用房为强头家园、合心小区安置余房,现房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强头家园、合心小区多层为12455元/平方米,高层为11935元/平方米,具体套型、面积、房号、数量另行公布。
2. 安置用房择房原则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并按择房标准选定套型后,根据签约先后顺序领取顺序号,按顺序号抽取择房顺序号,再按择房顺序号抽取安置用房。择房过程委托公证处现场公证(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另行公告);
(2)选择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如因公布的安置用房数量、套型匹配不足时(抽取安置用房为空号的),可凭签订的补偿协议原件、身份证等资料,在指定时间到原签约点改签货币补偿或期房安置协议(签约地点如有变更另行公告)。
(3)择房标准:
1)期房:选择下大桥地块安置房源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及安置用房套型,按以下方式分档安置:
①被征收房屋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在提供的安置用房套型内选择60平方米套型以下任意一套;
②被征收房屋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含)以下的,可在提供的安置用房套型内选择80平方米套型以下任意一套;
③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至80平方米(含)以下的,可在提供的安置用房套型内选择100平方米套型以下任意一套;
④被征收房屋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以下的,可在提供的安置用房套型内选择120平方米套型以下任意一套;
⑤被征收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提供的安置用房套型内选择多套安置用房,如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多套安置用房20平方米(含)以上的,被征收人可按剩余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选择安置用房,总套型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40平方米(含)。
2)现房:选择强头家园、合心小区安置余房房源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及安置用房套型,按以下方式分档安置:
①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可在提供的安置用房套型内选择84.51平方米以下任意一套;
②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含)以上至80平方米以下的,可在提供的安置用房套型内选择124.7平方米以下任意一套;
③被征收房屋面积在80平方米(含)以上,可在提供的安置用房套型内选择多套安置用房,如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多套安置用房20平方米(含)以上的,被征收人可按剩余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选择安置用房,总套型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40平方米(含);
(3)被征收人抽取安置用房后,未能按时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的,原抽取的安置用房不予保留。
(四)住宅房屋结算方法
1. 每套安置用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与安置房源一并予以公布;选择安置用房时,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该基础上增加的2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下浮10%结算;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结算。若上靠安置用房的面积少于40平方米(含)的,其中不足2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的20%予以补贴,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的10%予以补贴;
2. 现房安置的地上自行车棚按每平方米700元的价格结算(其中车棚内有外设管道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的价格结算);地下室自行车棚按每平方米600元结算(其中车棚内有外设管道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价格结算);车库及地下停车位待入住后另行确定购置方式;
3. 安置房屋为高层的实行楼层差价,楼层差价以中间楼层(奇数层按中间一层,偶数层按中间二层计算)为基准价,按每层每平方米40元标准上增下减,其中顶层房屋的楼层差价为零。安置房屋为普通多层的实行楼层差价系数(另行公布)。住宅和非住宅混合楼,非住宅楼层视同住宅楼层计算,车库、车棚层(含架空层)不计入楼层;
4.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本项目公布的安置用房类似市场评估价格(中心价)的平均价,结合上述可上靠二档面积的优惠下浮标准予以货币补贴。
五、补助及奖励
(一)住宅房屋
1. 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16元,非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12元;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每月800元计发。其中:选择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从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因全装修房屋,不再另行计发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
2. 搬家费:住宅房屋搬家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上述标准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上述标准一次计发);
3. 一次性租房补贴: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再给予每户以下标准的一次性租房补贴:①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6000元;②被征收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7000元;③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7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8000元;④被征收房屋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9000元。
(二)非住宅房屋
1. 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予以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3%予以补偿;
2. 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60元/平方米发放;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房屋调查评估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四)按期腾空搬迁奖: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元/㎡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0元/㎡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五)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奖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120%补偿的基础上,给予每户20000元的奖励,同时可再享受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奖励,奖励结算方式分以下两种,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在补偿结算时要求一次性结清的,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一次性计发购房奖励;
2.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经本人申请,审核同意后最多可再延长24个月),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或二手住宅房屋用于安置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0%的购房奖励。所购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所购房屋价值(税务部门计税价值为准)的10%奖励。被征收人需提供购房奖励申请、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支付。
六、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7日。
(二)搬迁期限:
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七、手续办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找补手续。
八、征收实施单位
受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