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绍市建设[2020] 52号
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滨海新区规建局,镜湖新区职能处室(单位)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预售的项目,可适度降低预售规模和形象进度要求。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开发项目要加快预售许可审批速度,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二、2020年6月30日前,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总额的20%提高至30%。
三、2020年12月31日前,允许使用银行现金保函替代同等额度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替代额度不超过项目监管总额度对应节点的50%(由房地产企业与资金监管银行自行对接办理)。
四、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如期交付的项目,交付期限顺延,顺延时间按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时间 ( 40天)确认。
五、对在2020年1月10日至2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合同备案的,备案时限顺延,顺延时间按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 响应时间(40天)确认。
六、全市范围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经核实确认后可统一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