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地块将启动征收

近日,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范围:东至夏家湾河,南至萧曹运河,西至白塔山,北至104国道

征收目的:为优化区域产业布局,提升鉴湖国家湿地公园周边环境质量

征收房屋面积:非住宅 2 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 18 万平方米(含未经登记房屋面积)

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优化区域产业布局,提升鉴湖国家湿地公园周边环境质量,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东至夏家湾河,南至萧曹运河,西至白塔山,北至104国道。本项目需征收非住宅 2 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 18 万平方米(含未经登记房屋面积)。

三、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 的奖励。

(二)补偿价值

1.经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中心价):工业(出让) 2276 元/平方米,工业办公(出让)3612 元/平方米,工业宿舍(出让)4724 元/平方米;

2.被征收房屋的最终评估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时点,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及奖励

1.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工业、工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 3% 予以补偿。

2.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 60 元/平方米发放。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 5% 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4. 房屋调查评估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 5000 元奖励。

5. 按期腾空搬迁奖: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工业等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 100 元/平方米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五、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

六、手续办理

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七、征收实施单位

受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陶堰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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