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区房屋征迁改造政策的补充意见(2017)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区房屋征迁改造政策的补充意见

虞政办发〔2017〕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推进全区面上房屋征迁改造工作,规范因城中村征迁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实施中涉及的集体土地房屋征迁与补偿工作,保护房屋征迁改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房屋征迁改造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全区房屋征迁改造政策的依据

全区范围内的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机制体制、政策适用及征迁房屋中具体业务操作(产权认定、确权、确户、住房困难户等)原则上参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虞政发〔2016〕24号)文件。

二、进一步明确03航拍适用范围

将《上虞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与补偿实施细则》(虞政办发〔2016〕148号)中03航拍适用范围调整为03航拍仅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百官街道、曹娥街道)城中村(A类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项目。

三、安置方式的调整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百官街道、曹娥街道)城中村改造的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安置。
(二)上虞区中心城区范围外(含东关街道,除沥海镇以外的其他乡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项目,实行宅基地安置或产权调换。被征迁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迁人必须出具本户今后不再申请农村私人建房的书面承诺。
选择宅基地安置方式的被征迁户,必须符合《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见》(虞政办发〔2012〕45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虞政办发〔2016〕12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其他有特殊需要的项目或特定对象可实行货币安置,具体补偿方案需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被征迁人必须出具本户今后不再申请农村私人建房的书面承诺。

四、货币购房政策的调整

(一)将《上虞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与补偿实施细则》虞政办发〔2016〕148号文件中“享受购房补贴的被征迁人与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所有权人必须一致”,调整为“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所有权人为被征迁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子女、父母不得在同期征迁中选择产权调换或宅基地安置),被征迁人仍享受购房补贴。同一套商品住宅不得重复享受购房补贴”。
(二)将《上虞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与补偿实施细则》虞政办发〔2016〕148号文件中“享受购房补贴的被征迁人必须在协议生效一年内购买上虞区区域内(不包括沥海镇)一手商品住宅,购房时间以商品住宅合同备案日为准”,调整为“享受购房补贴的被征迁人必须在协议生效两年内购买上虞区区域内(不包括沥海镇)一手商品住宅,购房时间以商品住宅合同备案日为准”。其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迁项目,其购房补贴可参照执行。

五、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考虑到节约用地因素,对被征迁旧房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审批建筑面积部分(即被拆旧房合法建筑面积-宅基地可审批面积*审批层数)给予1000元/㎡的奖励。

六、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可由项目主体责任单位或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解决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上虞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与补偿实施细则(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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