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9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连发三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1、稽山街道稽山公寓18幢、19幢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东至稽山公寓道路、南至浙江希望包装有限公司原厂房、西至空地、北至空地;本项目需征收住宅约27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2300平方米。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完善城区功能配套,提升改造古城区环境质量,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东至稽山公寓道路、南至浙江希望包装有限公司原厂房、西至空地、北至空地;本项目需征收住宅约27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2300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0.6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
3.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按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二)补偿价值
1.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 经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住宅成套房(划拨)14083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安置及择房原则
1. 安置用房房源
(1)期房安置用房为:任家塔双牌溇地块、瓦窑头4号地块、本征收地块及周边。具体套型、面积、房号、数量另行公布。
(2)期房安置用房评估比准价格(中心价):任家塔双牌溇地块(划拨)16073元/平方米(全装修);瓦窑头4号地块(划拨)14811元/平方米(全装修);本征收地块及周边安置房(出让)18756元/平方米(全装修)。
2. 安置用房择房原则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根据择房标准按签约先后顺序领取抽签顺序号,按抽签顺序号抽取择房顺序号,再按择房顺序号选择安置用房。抽取择房顺序号及择房过程委托公证处现场公证(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另行公告);
(2)择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用房套型,实行分档安置。
选择任家塔双牌溇地块、瓦窑头4号地块安置的,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59.62平方米的,可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1套任家塔双牌溇地块90平方米套型的安置房或者选择1套瓦窑头4号地块100平方米套型的安置房;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100.59平方米的,可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1套任家塔双牌溇地块130平方米套型的安置房或者选择1套瓦窑头4号地块140平方米套型的安置房;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126.48平方米的,可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2套任家塔双牌溇地块合计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套型的安置房或者选择2套瓦窑头4号地块合计建筑面积为170平方米套型的安置房。
选择本征收地块及周边安置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前提下,根据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安置。
(3)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屋后未能按时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的,原选定的房号不予保留。
(四)住宅房屋结算方法
1. 每套安置用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择房时与安置房源一并予以公布;
2. 选择安置用房时,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该基础上增加的2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下浮10%结算;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若上靠安置用房的面积少于40平方米(含)的,其中不足2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评估价的20%予以补贴,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的10%予以补贴;
3.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本项目公布的安置用房评估比准价格(中心价),结合上述可上靠二档面积的优惠下浮标准予以货币补贴。
五、补助及奖励
(一)住宅房屋
1. 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环城河外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16元;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每月800元计发。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一次性结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临时安置费先支付24个月,其余待安置用房交付时一次性结清。期房过渡期超过24个月后按上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2. 搬家费:住宅房屋搬家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上述标准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上述标准一次计发)。
3. 一次性租房补贴: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再给予每户以下标准的一次性租房补贴: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70平方米(含)的补贴8000元;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9000元。
(二)房屋调查评估奖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三)按期腾空搬迁奖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四)网格奖
以划定的网格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该网格所有户全部签约和腾空的每户奖励12000元;超过规定期限或虽已全部签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腾空的,则该网格内所有户不予奖励。
(五)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120%补偿的基础上,给予每户20000元的奖励,同时可再享受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奖励,奖励结算方式分以下两种,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在补偿结算时要求一次性结清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一次性计发购房奖励;
2.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经本人申请,审核同意后最多可再延长24个月),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或二手住宅房屋用于安置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0%的购房奖励,所购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所购房屋价值(税务部门计税价值为准)的10%奖励;被征收人在提供购房奖励申请、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支付。
六、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
七、手续办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找补手续。
八、征收实施单位
受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稽山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
2、府山片区20号地块(周恩来纪念馆停车场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东至保佑桥直街小区围墙,南至周恩来纪念馆停车场围墙,西至周恩来纪念馆停车场通道,北至劳动路。本项目需征收非住宅1户,总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422.32平方米。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加快推进古城更新,促进文商旅融合发展,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东至保佑桥直街小区围墙,南至周恩来纪念馆停车场围墙,西至周恩来纪念馆停车场通道,北至劳动路。本项目需征收非住宅1户,总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422.32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
0.03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 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
(二)补偿价值
经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工业用房(划拨)2665元 /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补助及奖励
(一)临时安置费: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房屋调查评估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五)按期腾空搬迁奖:工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一次性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六、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
七、手续办理
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八、征收实施单位
受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3、塔山片区21号地块(咸欢河南侧及塔子桥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东至市老年大学,南至何家台门,西至新建南路,北至咸欢河。本项目需征收住宅约82户、非住宅约3户,总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3943.21平方米。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绍政发〔2016〕15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越政发〔2017〕53号)、《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越政办发〔2017〕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根据《绍兴古城保护利用条例》,为加快古城更新改造,推进古城保护利用,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
东至市老年大学,南至何家台门,西至新建南路,北至咸欢河。本项目需征收住宅约82户、非住宅约3户,总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3943.21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资金测算
根据采样评估,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1.5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 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3.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
4.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按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5. 征收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对房屋承租人可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安置:①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且要求参加房改购房的,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待正式审核通过后,再按相应政策办理房改购房手续;②房屋承租人不参加房改政策购房的,与房管部门或者单位协商后进行处置。
(二)补偿价值
1.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 经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住宅非成套(划拨)18440元/平方米;商业用房(划拨)一层25905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安置及择房原则
1. 安置用房房源
(1)任家塔双牌溇安置地块多层住宅(东至融创越州府,南至越兴花园,西至道路,北至凤江路)。
期房安置用房评估比准价格(中心价):任家塔双牌溇安置地块多层住宅(划拨):16073元/平方米(全装修),地下停车位待入住后另行确定购置方式。
(2)现房安置用房为曲屯家苑、灵芝小区、润沁花园、青甸湖小区行塘坊。
现房安置用房评估比准价格(中心价):曲屯家苑高层(划拨):14062元/平方米;曲屯家苑多层(划拨):14345元/平方米;灵芝小区多层(划拨):13900元/平方米;润沁花园多层(划拨):14050元/平方米;青甸湖小区行塘坊多层(划拨):13550元/平方米;非机动车库价格:有管道800元/平方米;无管道900元/平方米。
上述房源的具体套型、面积、房号、数量另行公布。地下或者半地下非机动车库按前述标准核减100元/平方米,地下停车位待入住后另行确定购置方式。
2. 安置用房择房原则
(1)择房原则:
选择产权调换(期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并按择房标准选定套型后,根据签约先后顺序领取签约号,按签约号先后顺序抽签确定安置用房。抽签确定安置用房过程委托公证处现场公证(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另行公告);
选择产权调换(现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并按择房标准选定套型后,根据签约先后顺序领取顺序号,按顺序号抽取择房顺序号,再按择房顺序号选择安置用房,择完为止。抽取择房顺序号过程委托公证处现场公证(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另行公告);
(2)择房标准:
1)期房: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安置用房套型,实行分档安置。
其中选择任家塔双牌溇地块安置房的按以下分档安置:具体规则如下: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以下的,可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70平方米套型内任意一套;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含)的,可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90平方米套型内任意一套;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至80平方米(含)的,可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110平方米套型内任意一套;④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任意一套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公布房源中最大一套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在总安置建筑面积不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40平方米的前提下,可选择二套及以上安置用房。
2)现房: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安置用房套型,实行分档安置。
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可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106.87平方米及以下套型任意一套;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任意一套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的,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公布房源中最大一套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在总安置建筑面积不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40平方米的前提下,可选择二套及以上安置用房。
(3)被征收人选定或抽签确定安置房屋后未能按时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的,原选定的房号不予保留。
(4)待现房和期房择房顺序号对应的择房(过号作废)阶段完成后,根据多余现房房源情况,被征收人(包括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可申请登记调整现房面积择房意向,并按腾空先后顺序在所余现房房源中择取安置用房。
(5)本区块择房与塔山片区20、22号地块合并择取,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住宅房屋结算方法
1.每套安置用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与安置房源一并予以公布;
2.选择安置用房时,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及该基础上增加的2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下浮10%结算;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结算;若上靠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少于40平方米(含)的,其中不足2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的20%予以补贴,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部分按对应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的10%予以补贴;
3.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本项目公布的安置用房评估比准价格(中心价),结合上述可上靠二档建筑面积的优惠下浮标准予以货币补贴。
五、补助及奖励
(一)住宅房屋
1. 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20元,非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16元;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每月800元计发。其中:选择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按6个月计发,因与塔山片区20、22号地块合并择房周期较长,另行增计2个月;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先支付6个月,其余待安置用房交付时一次性结清,期房过渡期超过24个月后按照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
2. 搬家费:住宅房屋搬家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上述标准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家费按上述标准一次计发);
3. 一次性租房补贴: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再给予每户以下标准的一次性租房补贴: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6000元;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含)的补贴7000元;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70平方米(含)的补贴8000元;④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9000元。
(二)非住宅房屋
1. 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予以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3%予以补偿;
2. 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发放;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房屋调查评估奖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
(四)按期腾空搬迁奖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五)网格奖
以划定的网格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该网格所有户全部签约和腾空的每户奖励12000元;超过规定期限或虽已全部签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腾空的,则该网格内所有户不奖励。
(六)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120%补偿的基础上,给予每户20000元的奖励,同时可再享受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奖励,奖励结算方式分以下两种,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1.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在补偿结算时要求一次性结清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一次性计发购房奖励;
2.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户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经本人申请,审核同意后最多可再延长24个月),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或二手住宅房用于安置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10%的购房奖励。所购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所购房屋价值(税务部门计税价值为准)的10%奖励。被征收人需提供购房奖励申请、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支付。
六、签约及腾空搬迁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
七、手续办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凭签订《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腾空单办理找补手续。
八、征收实施单位
受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委托,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